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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

      闽政〔2015〕6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一)加大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 

        (二)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两项补贴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最低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具备时,逐步将符合规定的0~6岁脑瘫、孤独症儿童相关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符合保障户型的房源中优先选房。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造福工程”叠加补助政策,在享受每人3000元补助的基础上,按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对有家庭无障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户,省残联再给予每户1000元补助。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拆迁贫困残疾人房屋时,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楼层和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贫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到2020年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农业厅、财政厅、残联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公务员主管机关应积极引导考录单位设置岗位考录残疾人,为残疾人考生提供考试便利。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组织部、文明办、人社厅、国资委、残联 

        (二)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至少建有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由1500元/人提高到5000元/人。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残联 

        (三)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将残疾人创业纳入各地扶持创业创新的范畴,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做好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增加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做好推介服务,提高就业率,重点抓好大专以上残疾毕业生就业。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商务厅、人社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享受建档立卡对象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创业贷款给予贴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康复扶贫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试点,联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财政厅、残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实施儿童残疾筛查管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等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7~12岁残疾儿童。补助资金以县、市(区)为主承担,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完成任务数以奖代补,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对0~6岁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探索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普惠性补贴制度,推进辅助器具配置由实物发放向补贴制度的转变。完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制度。在2020年前,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残疾人在乡镇(街道)以上的医院(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实行诊疗、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财政厅、残联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67号)。实施特教学校(班)学生“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对随班就读的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政府助学金政策,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有条件的地区,对就读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给予学费全额资助和生活费补助。各技校、职校招收的残疾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和助学金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残联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康复、托养、文体等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比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养老服务用地政策执行。加大对社区康复、托养机构的经费投入,购置必需的康复、托养设备、器材,支持各种形式的以社区为平台开展康复、托养服务的机构建设。各市、县(区)要在社区文体中心基础上加大残疾人体育健身器材投入。各级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加装电脑读屏软件、有声读物、盲文图书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文化厅、林业厅、体育局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将医院、学校、公园、火车站、机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列入文明城市评选等评比项目。各级残联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级以上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省广播影视集团电视综合频道的周日午间新闻节目全程同步播出手语新闻,福建人民广播电台、设区市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有条件的县(市、区)电视台应开办新闻手语栏目。鼓励和支持通信企业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文明办,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广播影视集团 

        (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增量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为残疾人服务,并逐年加大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式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各级政府部门将残疾人艺术院团纳入公共文化惠民服务采购范围,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艺术院团的演出服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文化厅、残联 

        四、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一)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对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采取公益创投等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或残联要为其无偿或低价提供服务场地,或者给予场地租金、开办费等补贴。建立健全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助残社会组织优先进驻现有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整合利用当地政府或民政、残联部门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为初创期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场地租金全额减免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开办费用补助。培育“福乐工程”“安居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省国资委要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在残疾人“安居工程”方面给予支持。倡导社会力量举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机构,金融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和优惠;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残联 

        (二)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把志愿助残工作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创建内容,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与残疾人工作考核测评。发挥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青少年助残志愿者的作用,依托各类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邻里守望”“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常态化助残活动。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创新志愿助残工作管理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服务对接机制,残联负责提供、发布残疾人需求信息,民政部门做好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对接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文明办,省民政厅、团省委、残联 

        (三)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将残疾人服务产业纳入各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保监局、物价局、电力有限公司、残联 

        五、完善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政府残工委要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残工委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办理残疾人因公出国(境)参加体育比赛等对外交往事项,在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上提供便利。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实行每年一次抽样调查、五年一次全面普查,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逐步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外办、统计局、残联 

        (二)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我省“968891”残疾人服务专线,构建全省残疾人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保障残疾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应予以优先受理。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残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2日